根据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HNZC-业务(2022)116】,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8638209086
联系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联系人:麻先生
联系电话:15803736366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98号金谷枫上613室
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新乡红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
资产处置清单 (截止2021年3月29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其他费用 | 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 | 担保方式 |
1 | 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00.00 | 737,558.99 | 39,656.00 | 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常书梅、董士梅、娄彦春、赵霞、翟明森、韩金霞 | 娄彦春以其持有的豫(2018)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2137号房产(位于延津县石婆固乡新长北线路南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4713.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465.39平方米、合计21.7亩)提供抵押担保;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常书梅、董士梅、娄彦春、赵霞、翟明森、韩金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2 | 新乡市帝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00 | 921,948.73 | 47,736.00 | 娄彦春、赵霞、常书梅、董士梅 | 娄彦春以其持有的豫(2018)延津县不动产权第0002137号房产(位于延津县石婆固乡新长北线路南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房屋建筑面积4713.8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14465.39平方米、合计21.7亩)提供抵押担保;娄彦春、赵霞、常书梅、董士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3 | 河南省毛遂酒业有限公司 | 919,000.00 | 223,828.57 | 14,188.00 | 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赵霞、娄彦春、韩金霞、翟明森 | 卫辉市豫兴印刷器材有限公司、赵霞、娄彦春、韩金霞、翟明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4 | 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 | 28,950,000.00 | 2,102,590.86 | 98,531.00 | 洪俊杰、程相标、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新民、胡文华、赵林强、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 | 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洪俊杰、程相标、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新民、胡文华、赵林强、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5 | 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 | 0.00 | 3,079,202.06 | 15,192.00 | 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刘素娟、胡文华、赵林强、赵新民、谷秀娥 | 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刘素娟、胡文华、赵林强、赵新民、谷秀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6 | 新乡市成功商贸有限公司 | 0.00 | 3,063,411.69 | 51,977.00 | 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赵新民、赵林强、胡文华、程相标、洪俊杰 | 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纺织化纤原料有限公司、赵新民、赵林强、胡文华、程相标、洪俊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合计 | 38,869,000.00 | 10,128,540.90 | 267,280.00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实际债权凭证为准。